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玲利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加浩
席銘杰
邱聖翔
梁士杰
陳宏瑋
蔡欣偉
楊曜旭
黃國志
蔡慶厚
王敬達
范家維
張瑞琴
周銜治
徐皓智
黃鉥棚
彭定中
謝豐州
李秉正
楊啟賢
陳逸翔
王俊凱
王怡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75,0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5,5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65,576 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