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黃佩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駱安婕
法定代理人
鐘家蔆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王忠成

       駱炎德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原告駱安婕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壹佰捌拾捌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即原告駱安婕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伍佰貳拾肆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第一審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或提起上訴,應分別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或上訴裁判費,此為起訴或提起上訴所必須具備之要件,否則其起訴或上訴即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駱安婕(下稱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被上訴人即被告王忠成應將起訴狀附表所示6 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被上訴人即被告駱炎德應將起訴狀附表所示6 筆土地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予以塗銷。經查,起訴狀附表所示6 筆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8 萬5,955 元(計算式:77×29,251+17 ×29,200+95×29,301+128×29,301+5×29,301+14 ×46,900=10,085,955)。上開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0,792 元,而上訴人於原審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 萬3,268 元,是上訴人應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524 元(100,792-93,268=7,524 )。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則為15萬1,188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是上訴人應補繳上訴裁判費15萬1,188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及上訴裁判費,逾期不繳,其起訴及上訴即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當事人對於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惟當事人對於本裁定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及上訴裁判費部分,則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12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