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28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仁山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龍
- 訴訟代理人
- 鐘登科律師
- 相對人
- 即原告仁山協和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江晨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仁山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由「黃建楹」更正為「陳文龍」。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此有最高法院18年度聲字第307 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528 號民事判決上被告仁山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誤繕為「黃建楹」,爰依法聲請更正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均記載為「黃建楹」,核與被告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為「陳文龍」不符,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記載之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顯然有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揆諸上揭解釋文意旨,予以裁定將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由「黃建楹」更正為「陳文龍」。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