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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5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5號

上訴人
原告
宇泰豐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暢同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莉閑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度

重訴字第65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7,329,1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

41,4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5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