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43號
- 上訴人
- 詹木雲即中日壓送工程行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
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文彬間因102 年度勞訴字第43號給付資遣費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87,25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0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