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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43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郭妙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43號

上訴人
詹木雲即中日壓送工程行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

            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文彬間因102 年度勞訴字第43號給付資遣費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87,25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0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43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