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9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福興
- 即原告
- 原 審
- 訴訟代理人
- 劉王淑芬
- 訴訟代理人
- 黃安然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王朝陽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龍億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碧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廖貴裕
- 即被告
- 原審 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許錫津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億營造有限公司、張廖貴裕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原為新臺幣(下同)320 萬9,0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9,168 元。惟因上訴人於本院裁定命其依限補繳裁判費用後,減縮上訴聲明所請求之金額,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變更為150 萬0,666 元(即上訴聲明第2 項147 萬6,675 元+第3項2 萬0,991 元+第4 項非財產權訴訟3,000 元=150 萬0,666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亦變更為2 萬3,92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