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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9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黃佩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9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福興
即原告
原 審
訴訟代理人
劉王淑芬
訴訟代理人
黃安然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王朝陽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龍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碧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張廖貴裕
即被告
原審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錫津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億營造有限公司、張廖貴裕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原為新臺幣(下同)320 萬9,0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9,168 元。惟因上訴人於本院裁定命其依限補繳裁判費用後,減縮上訴聲明所請求之金額,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變更為150 萬0,666 元(即上訴聲明第2 項147 萬6,675 元+第3項2 萬0,991 元+第4 項非財產權訴訟3,000 元=150 萬0,666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亦變更為2 萬3,92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93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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