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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23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232號

債權人
陳盈之 住臺中市○○區○○路0巷0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煥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利息5%請求方式為年息、月息、日息。

㈡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正確或敘明請求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元之依據(依事實理由所載鐵門修理費9500元、修車費400,000元、完稅證明10,000元不足聲請狀理由所述之595,000元,且債務人已清償17萬元,債權人請求42萬5千元似有未合)。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232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