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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668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6687號

債權人
陳世明
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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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茗杏
債務人
周啟瑞
債務人
林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柒佰壹拾萬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叁仟玖佰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⑵新臺幣貳仟捌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⑶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⑷新臺幣貳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6687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