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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5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589號

債權人
陳惠蘭
債權人
楊雁如
債權人
陳韻如
債權人
陳羽萱
債權人
李珮薰
債權人
李誼慧
債權人
李皓瑛
債權人
李曉芸
債權人
李采柔
債權人
江慶笙
債權人
周柏安
債權人
李翊宸
債權人
洪靖淳
債權人
丁郁芬
債權人
劉宇哲
債權人
蘇芳儀
債權人
陳姿妤
債權人
陳麗珊
債權人
游昆霖
債權人
葉俊良
債權人
王子榮
債權人
李昀璉
債權人
蘇建彰
債權人
朱思維
債權人
楊紫欣
債權人
陳怡庭
債權人
張佩瑜
債權人
江承澤
債權人
高健恩
債權人
甯議民
債權人
王皓維
債權人
林宛儒
債權人
方勝玄
債權人
李文玲
債權人
洪文龍
債權人
李佩倫
債權人
黃俐菁
債權人
徐彩紅
債權人
林志豪
債權人
呂紹葳
債權人
錢成宥
債權人
鄭元堡
債權人
王采媚
債權人
陳欣宜
債權人
劉庭甄
債權人
李容瑤
債權人
兼上四十六 洪雅雯
債權人
人代理人
債務人
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煇傑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惠蘭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雁如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韻如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零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羽萱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珮薰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叁佰陸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誼慧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柒佰柒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皓瑛清償新臺幣捌萬零叁佰捌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曉芸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壹佰肆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采柔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叁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江慶笙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玖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柏安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翊宸清償新臺幣伍萬零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靖淳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丁郁芬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宇哲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零壹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蘇芳儀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姿妤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麗珊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零叁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游昆霖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葉俊良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子榮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昀璉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蘇建彰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朱思維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紫欣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怡庭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佩瑜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江承澤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健恩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甯議民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陸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皓維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宛儒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貳佰貳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方勝玄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貳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文玲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叁佰柒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文龍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佩倫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俐菁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彩紅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志豪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柒佰叁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呂紹葳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零叁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錢成宥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肆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元堡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采媚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貳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欣宜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庭甄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零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容瑤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叁佰肆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雅雯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589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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