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1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185號
- 聲請人
- 陳秋珍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
二、書面通知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有關本件拋棄繼承事宜,並將該通知之存證信函影本暨對造已收受通知之回執提出予本院。如該繼承人已歿,則出具其除戶戶籍謄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185號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
二、書面通知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有關本件拋棄繼承事宜,並將該通知之存證信函影本暨對造已收受通知之回執提出予本院。如該繼承人已歿,則出具其除戶戶籍謄本。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