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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76號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楊曉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76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李怡凡

      李張漱梅

      李彌丹

      李懋凡

      李惟凡

      李小珮

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

102年度家訴字第176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789,15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曉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76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請求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