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76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李怡凡
李張漱梅
李彌丹
李懋凡
李惟凡
李小珮
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
102年度家訴字第176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789,15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