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70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黃炎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2年度家訴字第70號確認代筆遺囑無效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38,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70號
上訴人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2年度家訴字第70號確認代筆遺囑無效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38,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