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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7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7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釿棠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廖淑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2年度建字第17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54,34

4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45,4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74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