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智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智字第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聯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屘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曹晋銘 聯懷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葉森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晋銘、聯懷企業有限公司、葉森雄間因本院102 年度智字第8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8,6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