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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智字第8號

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黃佩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智字第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聯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屘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曹晋銘
即被告
聯懷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葉森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晋銘、聯懷企業有限公司、葉森雄間因本院102 年度智字第8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8,6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智字第8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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