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智字第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智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聯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文屘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曹晋銘
- 即被告
- 聯懷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葉森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晋銘、聯懷企業有限公司、葉森雄間因本院102 年度智字第8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8,6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