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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422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李悌愷段奇婉蕭一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422號

抗告人
即上訴人
烜烜莉承攬工作社即洪麗華

抗告人就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不服民國108年1月8日本院駁回上

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法 官 段奇婉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422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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