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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98號

拆除地上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98號

原告
胡春發
原告
胡連德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士勳、洪國能、廖美玲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被告拆除所占用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後返還占用部分之土地予原告,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其等所主張土地遭被告占用之價額為準。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所主張遭被告占用土地之面積按公告現值計算),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98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拆除地上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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