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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親字第16號

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郭書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親字第16號

原告
楊金城
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律師
複代理人
曾素蘭
被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
被告
法定代理人
鄭國靖
訴訟代理人
周崑庭

上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親字第16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