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5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聰德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紫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 年度訴字第1155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54,033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6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55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 年度訴字第1155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54,033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6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