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26號
- 上訴人
- 勝欽青菜行即傅勝欽
- 被上訴人
- 郁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伊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度訴字第142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27,1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補
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