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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2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26號

上訴人
勝欽青菜行即傅勝欽
被上訴人
郁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伊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度訴字第142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27,1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補

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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