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6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皇宮御品科技保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榮豐即紀丰富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玉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玉燕因102年度訴字第1766號損害賠償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就違約金部分,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另請
求登登報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共為9,3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