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2號
- 原告
- 黃鏡儒
- 被告
- 張藝馨
- 訴訟代理人
- 賴呈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02年5月2日具狀撤回起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02年5月2日具狀撤回起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