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2號

原告
黃鏡儒
被告
張藝馨
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02年5月2日具狀撤回起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2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