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71號上 訴 人 上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宜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鈿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度訴字第2171號給 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補 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