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71號
- 上訴人
- 上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宜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鈿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度訴字第2171號給
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補
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