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17號
- 上訴人
- 周宜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雅菁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3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5,000元,應徵上訴
裁判費16,7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17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雅菁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3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5,000元,應徵上訴
裁判費16,7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