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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1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17號

上訴人
周宜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雅菁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3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5,000元,應徵上訴

裁判費16,7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17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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