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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陳文爵黃裕仁李婉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410號

原告
鄭民崇
訴訟代理人
周曉慧
參加人
莊榮兆

上訴人與被告林澤權等人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410號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財產權訴

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元,應徵收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關於非財產權訴訟,即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

等道歉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上訴人應繳第

二審裁判費6,000元(計算式:1,500+4,500=6,000),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婉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雅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10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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