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8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朱育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姍淇間因102年度訴字第584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84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姍淇間因102年度訴字第584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