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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89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89號

上訴人
廖瑩怡
被上訴人
簡旭霄

上當事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789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47,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89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