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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24號

回復繼承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郭書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24號

原告
廖麗瓊
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律師
複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被告
廖萬禮 (業於民國103年6月10日死亡)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律師
複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被告廖萬禮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第169 條第1 項及第170 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廖萬禮業於103年6月10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影本在卷可證,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24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繼承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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