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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

確認繼承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莊嘉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

原告
賴姳勲
法定代理人
賴曾玉滿
被告
陳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關於「賴銘勳」之記載,應更正為「賴姳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嘉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繼承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