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
- 原告
- 謝鎧璟即謝榮洲
- 訴訟代理人
- 熊治璿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毓嫻律師
- 被告
- 謝林善
- 被告
- 謝榮輝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成律師
- 複代理人
- 施冠群律師
- 被告
- 謝英珍
- 被告
- 謝碧月
- 被告
- 謝碧芬
- 被告
- 謝碧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盤江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後分別於民國101年10
月26日、102年8月20日以書狀更正訴之聲明,核訴訟標的金(價)
額為新台幣51,597,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66,080元
,原告前僅繳納新台幣396,120元,尚欠新台幣69,9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