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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楊曉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

原告
謝鎧璟即謝榮洲
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律師
複代理人
邱毓嫻律師
被告
謝林善
被告
謝榮輝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
複代理人
施冠群律師
被告
謝英珍
被告
謝碧月
被告
謝碧芬
被告
謝碧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後分別於民國101年10

月26日、102年8月20日以書狀更正訴之聲明,核訴訟標的金(價)

額為新台幣51,597,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66,080元

,原告前僅繳納新台幣396,120元,尚欠新台幣69,9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曉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