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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胡芷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李慎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私立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因102 年度重

訴字第125 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請求第二審法院廢棄改判之範圍為新台幣(下同)1,

928 萬8,574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故本件第二審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1,928 萬8,5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萬2,628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25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