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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上訴人
張少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素月、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

778,799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31,8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05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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