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 上訴人
- 張少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素月、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
778,799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31,8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素月、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
778,799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31,8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