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駱安婕
- 法定代理人
- 鐘家蔆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忠成
駱炎德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原告駱安婕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壹佰捌拾捌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即原告駱安婕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伍佰貳拾肆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第一審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或提起上訴,應分別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或上訴裁判費,此為起訴或提起上訴所必須具備之要件,否則其起訴或上訴即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駱安婕(下稱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被上訴人即被告王忠成應將起訴狀附表所示6 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被上訴人即被告駱炎德應將起訴狀附表所示6 筆土地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予以塗銷。經查,起訴狀附表所示6 筆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8 萬5,955 元(計算式:77×29,251+17 ×29,200+95×29,301+128×29,301+5×29,301+14 ×46,900=10,085,955)。上開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0,792 元,而上訴人於原審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 萬3,268 元,是上訴人應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524 元(100,792-93,268=7,524 )。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則為15萬1,188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是上訴人應補繳上訴裁判費15萬1,188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及上訴裁判費,逾期不繳,其起訴及上訴即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