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30號
- 原告
- 吳麗玉
- 原告
- 張芬郁
- 訴訟代理人
- 游琦俊律師
- 被告
- 許文憲
- 訴訟代理人
- 張富律師
林萬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7月2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30號
林萬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7月2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