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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30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郭妙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30號

原告
吳麗玉
原告
張芬郁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被告
許文憲
訴訟代理人
張富律師

      林萬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7月2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30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