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5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宇泰豐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暢同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莉閑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度
重訴字第65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7,329,1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
41,4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