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字第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33號
- 上訴人
- 吳亞蓁
- 上訴人
- 吳湘鈴(改名吳雨彤)
- 上訴人
- 吳冠穎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許秀瑾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