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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48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郭妙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48號

被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懋中等,因103 年度勞訴字第48號給付退休

金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366,7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844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48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差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