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48號
- 被告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聖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懋中等,因103 年度勞訴字第48號給付退休
金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366,7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844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