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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618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618號

聲請人
黃建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政衛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並確認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618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擔保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