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50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50號
- 抗 告 人
- 吳政衛
- 代 理 人 周思傑律師
-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間解任臨時管理人
- 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31日本院103 年度司字第
- 50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
- 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
- 2 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 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