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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50號

解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郭妙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50號
抗 告 人
吳政衛
代 理 人 周思傑律師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間解任臨時管理人
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31日本院103 年度司字第
50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
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
2 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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