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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1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1號

抗告人
黃政嘉
代理人
黃文潭

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前段定有明文。抗告人因本院103年度家聲字第1號聲請迴避事

件,對於民國103年1月21日本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出「聲請

判決之更正暨異議狀」而聲明不服,核其內容並依上說明,應視

為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

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以裁

定駁回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1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