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28號
- 原告
- 曾俊鋒
- 被告
- 曾民華
- 被告
- 曾大榮
- 被告
- 曾秀珍
- 被告
- 曾俊卿
- 被告
- 曾家祥
- 兼上一被告
- 曾民賢
- 訴訟代理人
- 2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28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