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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1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陳文爵王怡菁張美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1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兼反訴被告
吳奇振即富凱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大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本院103年度建字第111號第一審判決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8,4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001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926元。扣除上訴人已繳金額49,168元外,尚不足758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上訴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張美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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