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1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兼反訴被告
- 吳奇振即富凱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賴協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大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本院103年度建字第111號第一審判決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8,4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001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926元。扣除上訴人已繳金額49,168元外,尚不足758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上訴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