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2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消債補字第298號
- 聲請人
- 黃麗臣
- 即債務人
- 5巷3號2樓之2(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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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㈠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狀稱名下汽車非債務人使用,請陳報現使用何人之交通│ │ 工具?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 │㈡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應提出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 │ 仍應以書面說明。 │ ├───────────────────────────┤ │㈢戶籍地為何人之房屋?何以與父親另行租屋居住?與出租人│ │ 是否為親屬或有情誼關係? │ ├───────────────────────────┤ │㈣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即影本)。 │ ├───────────────────────────┤ │㈤應補正: │ │①女兒監護權歸屬前配偶,聲請人如何給付扶養費,併提出實│ │ 際支出女兒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 │ 面說明。 │ │②應受扶養權利人「女兒」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 │ 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 │ 單」。 │ ├───────────────────────────┤ │㈥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女兒」名下所有金融│ │ 機構(自101 年1 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帳戶存│ │ 簿內頁明細即屬之)。 │ ├───────────────────────────┤ │㈦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9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