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88號

移轉所有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88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廖學勲
即反訴被告
特別代理人 廖益增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宛屏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潘勝峰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丁點關於「本訴原告之先位訴訟為有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訴原告之先位訴訟為無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表示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66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點第一項以下(按即該判決第15頁第5 行以下),已敘明本訴原告先位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就其備位之訴予以裁判,惟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記載駁回原告先位之訴,亦於事實及理由丁點誤載為本訴原告之先位訴訟有理由,顯然錯誤,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88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移轉所有權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