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83號
- 上訴人
- 台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 法定代理人
- 王松山
- 被上訴人
- 劉月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72,000 元(計算式:面積133+99+1=232平方公尺,乘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1,000元,21000*232=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9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