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47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楊坤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寶妙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247號減少價金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219,1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47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寶妙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247號減少價金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219,1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