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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47號

減少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47號

上訴人
被告
楊坤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寶妙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247號減少價金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219,1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47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減少價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