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95號
- 原告
- 張嘉芳
- 訴訟代理人
- 廖志堯律師
- 被告
- 昭臺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 黃俞雄
-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趙建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9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