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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9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楊忠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95號

原告
張嘉芳
訴訟代理人
廖志堯律師
被告
昭臺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黃俞雄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95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