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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13號

返還土地所有權狀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胡芷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13號

上訴人
邱麗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振村、廖朝堂、廖培享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

813 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5 月20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之性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

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

5 萬元,此業經本院於103 年3 月12日以103 年度補字第378 號

裁定在案。準此,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165 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13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所有權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