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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官
    高英賓

  • 當事人
    台茂高分子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上 訴 人 台茂高分子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枝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宏嘉、林慧如、陳忠偉、黃玉燕、及廣鑫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868,7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78,2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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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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