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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國字第3號

國家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黃裕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國字第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陳麗珍

上列上訴人張陳麗珍與被上訴人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52,832 元,應徵裁判費84,0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國字第3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