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 上訴人
- 呂宗錕即艾哈企業社
- 被上訴人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昭義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796,25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58,005元/ 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186.04平方公尺=68,796,25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上訴裁判費926,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